寬恕是一個羣體的事情

寬恕可以只停留在個人層面嗎?

究竟真正的寬恕,需要有多少人參與?很多人也會認為一個便足夠了。心理學也是這樣說:寬恕,其實一個人就已經實踐。無論對方是否值得你寬恕,或是對方對你的寬恕是否有回應,寬恕可以讓自己的現在和未來,過得更好。因為寬恕有很多個人的好處:如讓我們放下對於對方的仇恨及憤怒、怒氣較少、壓力較少、較不敏感,負面的思考也較少,從而讓我們活得比較快樂。而佛教裡面也有類似的勸告:心中有多少怨就會有多少苦;心中有多少恩就會有多少福。

然而,英國政治家Clare Short則提醒我們,如果將寬恕看重的,只是受害者心靈健康的考慮,而加害者並沒意識自己行為是錯誤,加害者會繼續去傷害其他人,這只是把寬恕單純停留在一個個人層面,成為自我利益的現象。

寬恕是一個社群群體的議題

今日的經文選自三代經課的第二次經課。以弗所書4:25-5:2,當中的28節讓我反思到,其實賊仔的出現、存在與寬恕,也是每一個社會、每一個社群的問題。

一. 沒有實踐愛和公義的社群,只一味叫受害人寬恕別人,是等同參與加害

美國#Churchtoo 去年2017年開始,講員曾跟一位朋友聊天,才知道她也是churchtoo的受害者。她當年參與一間基督教機構的工作,曾經被裡面的一個高層性騷擾。她離開這個機構之後曾經向機構投訴過這件事,但之後的半年,那朋友一直沒有收到機構的回應。直至媒體報道推出之後,這個機構才有人主動來找她。後來加害者申請辭職,但這機構並沒有說明辭職的真相;甚至連公開或書面的道歉都欠奉,但這位朋友要繼續堅持她的訴求。在這事情上,機構並沒有實踐愛和公義,他們是為的只是權衡利益的平衡,就等同參與“加害者”的陣形。

因此,我們在這事件可以看到,如果我們採取是無條件寬恕,加害者當然會感受到上主的恩典;反而受害者就會感受到無比的委屈/不公平。

在 #Metoo#Churchtoo一事顯示出教會以一種以大局為重的態度,為了維持基督教“虛偽的”聖潔形象,要求受害者停止追討公平/公正的解決方案。所以當寬恕只是為了和諧,而漠視受害者的傷害,沒有讓受害者追求公義/公平,這種所謂的和諧其實也是一種罪。

二. 單是法律/制度上的制裁也不能實踐到寬恕

每一個人都應該得到平等待遇,所以,我們會通過一些制度(校規/法律)等去懲罰犯罪的人/改變不公義的政策。社會裡面犯法的人,我們同樣希望法律能夠為受害者取回公道。

可是, 現時的法律程序,對於犯罪者和被害者,雖然得到法律的裁判,雙方同樣都是在痛苦中。例子是,有一個17歲的青年人,因謀殺被關在監獄裡面29年,人一生的黃金時間就在監獄裡面度過;死者的父母失去了自己的孩子,但沒有因為犯人得到懲治而讓內心悲痛得到釋懷。被告者的父母也同樣,在某程度上失去了孩子。 因此,現時法律刑罰的處理方法,是否真的能實踐寬恕呢?

三. Restorative Justice 修復式正義

修複式正義,並不是單純把責任放在犯罪者身上,而是把整個事情看為社會性和群體性。真正的寬恕與釋懷,需要群體的支持/輔助,讓加害者與受害者之間,通過對話和了解,將一條斷了的橋,讓它重新修復,讓破碎的關係得到復和。

圖圖大主教曾說過,寬恕,以及跟我們的敵人復和,甚或是我們所愛的人,都並不能裝扮成沒事一樣。也並不是對對方拍拍胳膊,然後把有問題的地方視而不見。 真正的復和,需要揭露醜惡的、傷害和真相。有時候甚至會讓事情變得更壞。它絕對是一個冒險,但是一個值得的冒險,因為到最後,只有正誠的對話,才能帶來真正的醫治。

我們祈求上主而來的憐憫和力量,因為在寬恕的實踐上,實在有很多不容易的地方。面對著加害我們的,或者是我們不喜歡的人,我們很多時候都沒有動力去作出溝通,和寬恕。懇求上主繼續提醒我們,寬恕並不是個人的修煉,或者單純是受害者公義的追討,而是一個群體的事情。上主,我們感謝上主差遣基督來到世上,讓我們與你的關係得到復和。祈求上主使我們經歷你寬恕的恩典,更讓我們能夠主動參與在當中,使更多的人能夠經驗上主你的豐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