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對基恩之家有興趣,或初來基恩之家的新朋友:

你好!我們是幾個「基恩之家的門徒訓練計畫」的學生,代表基恩之家歡迎你。基恩之家是一個自1992年成立的基督教教會,是一個公開地接納任何背景和身份認同的人,不論是同志、性小眾、少數種族、還是殘障的人,提供一個安全的地方讓他們去敬拜神。

我們這屆的同學絕大部分來基恩之家之前都已經是基督徒,或許自小在基督教的家庭長大,或許讀過基督教中學,或許曾經是一所傳統基督教會的成員,甚至曾經當過司事。信仰曾經在我們生命中給予方向和盼望,但卻又同時帶給了我們艱難、迷茫、甚至苦難。我們每個人心中都對信仰抱有一些疑惑,尤其是我們一些性小眾的教徒,在教會中都會受過排擠和指責,都曾經想過:同性戀是罪嗎?神愛同志嗎?如果我加入一個公然宣稱會接納同志的教會,會進入了異端和更遠離神嗎?我們很多人都帶着這些問題踏足基恩之家,希望尋求解答。

在過去半年,我們一班同學聚在一起討論自己對信仰和神學的想法,反思自己的價值觀。這半年的時間,我們能研修的資料實在是冰山一角。老實說,此刻我們腦海中衍生的問題似乎比找到的答案還多。但如果你好奇和有些耐性的話,我們希望在這封公開信中有限的篇幅內和你分享一些至今得出的一點想法。

同性戀是罪嗎?

要探討同性戀是否罪,先要想想什麼是「罪」?我們面對罪的回應是甚麼?討論「罪」的意義是甚麼?罪這個字常常聽到,但如果問到背後意義,可能每個教會、每個牧師都會給你一些很不相同的答案。

假若一個信徒的信念是「違背律法就是罪」(約一3:4),那麼他信仰道路上最大的目標便是盡最大的能力去遵守上帝頒布的規條,同時蔑視任何違法的行為。聖經對他來說是一本律法書,而當中有不同的經文都明確地譴責男性間的性行為,例如舊約中利未記說:「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羅馬書說:「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在上述經文中,男性間的性行為首當其衝,而純男同性愛、女同性戀和性行為、跨性別等等似乎榜上無名。但保守教會也會引用創世紀說,上帝創造出女人作為男人的配偶,男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結合,二人成為一體。因此,這些教會主張一夫一妻一生一世以外的所有戀愛和性行為模式,都是偏離上帝的「原本設計」,是罪惡和可恥的。

固然,有一些當代學者提出,現在流行的某些經文翻譯本可能是存在錯誤的,聖經並沒有譴責純粹的同性性行為。例如,新約中哥林多前書 (6:9) 和提摩太前書 (1:9)提及「親男色」的人,這個字的原文 “ἀρσενοκοῖται” (arsenokoitai)由「男性」和「床」(帶有性隱喻)的兩個字拼合而成。有趣的是這一個聖經中獨立出現的詞彙,沒有在其他同時期的文獻中出現。由於這個字沒有被廣泛使用,其字義也不明確,各個國家都曾出現不同的翻譯,英譯本早期將這字譯作“sexual perverts”(RSV, 1611)、“abusers of themselves with mankind”(KJV, 1611)、德文譯本早期(1534年)則將這譯作 “knabenschander”(意思大概是猥褻男童的人),這些選字傳遞的意思都存在一定的差別。直到大約1973年,英譯本才將這字改譯為男性和男性發出性行為。於是部分學者質疑,既然早期的譯本都沒有明確地針對兩個成年男性之間的同意性行為,較新的譯本是基於甚麼新證據去作出如此的改變?

但就算假定這些翻譯上的質疑是成立的,事實上更大部分的經文都不存在類似的翻譯爭議。例如,聖經也禁止基督徒吃豬肉和貝類、穿混紡的衣服、紥頭髮戴飾物、自慰等各種行為,這些律法大概都不能逐一以語言學和考古學來尋求詮釋上的「開脫」。馬太福音(5:17-19)中耶穌說:「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做,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律法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基督徒不可以隨意挑選聖經中的部分誡條來遵守。那麼基督徒的唯一選擇是否毫無保留地去擁抱聖經中的所有的這些明文規定?

但現代的基督徒中,還有多少會引用彼得前書來支持奴隸制度,馬太福音來否定夫妻可以選擇離婚,羅馬書來提倡再婚應該視為姦淫,提摩太前書來叫婦女不要作聲?還是大家不單不再覺得這些本身被禁止的行為是過錯,反而覺得延續這些規定,才是真正的不公?基督徒應該視種族平等、男女平等等近代概念是拓展基督精神的進步和成長,還是視之為和聖經背道而馳的倒退和墮落?還有誰覺得聖經只靠字面詮釋,便可提供圓滿和無誤的人生指引?就算不是性小眾,有哪一個理性的基督徒可以不用面對聖經中(現在看來)不合時宜的律法,不用正視聖經某些條文和當代普世價值的衝突,誰真的可以在信仰中逃避探索聖經字面以外的意義和道理?

同性戀是否承受神的國,是否神絕不認可的行為,我們當然不希望是如此,但我們只能猜測,很難「知道」或「考證」。最終,這是由神來作出審判。聖經當然能夠指引和啟發我們如何靠近神的方向,但不能列出所有規則和公式讓我們精準地計算出上帝想我們走的每一步。

「罪」除了可能是聖經禁止的一些行為外,還可以有更深的意義嗎?我們看見有基督徒不會將他們的信仰生涯全花在釐清聖經中的律法邊界之上。他們相信「罪」的核心不是在於守法還是違法,服從還是叛逆。「罪」的惡在於對神的違背和背離,與神斷裂了關係,是形容一個沒有「神」的狀態。每個人都有罪,會將自己或是世俗的渴求放在神之上,會離開或遺忘了神。每個人都需要神的救贖,需要返回神的懷抱。因此,基督徒對「罪」的回應,不是如何透過遵守律法去減少和避免犯罪,而是通過接受耶穌基督的救贖得到釋放,恢復與神關係,學習如何在世上改變和轉化自己的生命,行出基督的道,在信仰中找回神並獲得重生。

律法師曾經試探耶穌,要他挑選出律法上的誡命哪一條最大。耶穌回答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 — 你的神。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倣,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基恩之家深信聖經有很多啟示,教導我們活出愛和公義,藉此得享豐盛生命。我們覺得聖經不應該是困著基督徒、令我們固步自封的絆腳石。我們的使命正正是要將愛送到未有愛之處,將公義拓展到它尚未觸碰到的角落。

大概有人覺得,靠自己去分輕重,判辨聖經中哪些是不必恪守到底的律法,哪些才是更重要和深長的隱喻和教誨,這樣豈不自視過高、狂妄自大?不過,我們是否反而應該提防因為偷懶或害怕不確定性而不去思考,會錯過了真正寶貴的啟示?固然,有時聖經某些隱喻的教誨比起律法條文好像更空泛抽象、更虛無飄渺,但有時這些「略嫌不夠具體」的啟示,不是往往比明文的律法規條更有重量、更實在,在信仰的道路上可以帶我們走得更遠?作為基督徒,你情願畢生被罪和律法纏著你雙腳,還是抬頭闊步去往信仰更深更靈性之處尋找救贖和新生?

神愛同志嗎?

        和上一題不同,我們對這題的答案卻是堅定的:我們堅信神愛世人,包括同志。性傾向只是一個人的一小部分,不是一個人的全部,不應變成一個人的唯一身份。即使同性戀者,異性戀者,或是其他形形色色的不同人士,也該被看待為一個人:一個由上帝所創造,上帝所喜悅的人。如同所有人一樣,我們都有想法及感受、剛強及軟弱、恩賜及能力,任何願意去了解和接納神的人,同樣有權領受神的祝福。

即使有些同志或在一些教會中經歷歧視和痛苦,但神仍愛和眷顧着同志。在美國,一個曾經在五旬節教會擔任牧師,但因為出櫃自己是同性戀者而被逐出教會的Troy Perry,在自殺失敗後於1968年在美國洛杉磯創立了一所名為大都會社區教會(Metropolitan Community Church)的同志專屬教會。三十多年後,這個教會已經發展為一個在全球十八個國家裏,有三百多間分會、會員人數超過四萬人的教派。放眼亞洲,越來越多國家推動同性婚姻平權化:先有臺灣,續有越南,加上香港終審法院最近的判決,相信好消息定必會繼往開來。神愛每一個人,無論有罪或無罪。神也有奇妙大能,使用我們中間的每一個。同志也可以被神所愛,被神所用。

基恩之家正是堅信這個理念而成立的教會,希望任何人都能有一個安全的地方接觸神、追求神、靠近神,得到信仰的滋養和啟發。

基恩之家是異端嗎?

        概括的答案是:因人而異。即使是靈恩派和福音派也或會被視為異端,視乎異端對你來說是甚麼。基恩之家包容有不同神學觀的信徒,鼓勵肢體發問和反思自己的信仰,亦不忌諱檢視傳統觀念背後的意義。我們堅信基恩之家秉持愛和公義,全心全意愛主、服事主,對信仰的探討只會令我們和神更親密、更接近。如果「異端」是說我們和主流教會在神學觀和實踐上會有不同,我們珍惜這些「差異」並引以為傲。但假若「異端」的意思是指控我們是走上極端、背棄上帝和耶穌、甚至說我們歪曲事理,那麼我們歡迎任何有這樣質疑的人來到這裏,親眼看看這裏到底是一個怎樣的地方。

你無須被外人的目光和評論左右自己對宗教信仰的追求和探索,最有力的必定是你自己以第一身去經歷、體驗和領受。我們經歷過也理解基督徒在信仰中面對的疑惑,因此我們歡迎任何人抱持著疑問(甚至是懷疑)來探索和了解我們基恩之家。同時,我們也盼望傳統教會的基督徒和其他社會大眾會願意除下對同志或小眾的負面標籤,更多認識同志的生命,尤其去了解有宗教信仰的同志在信仰上的追求和掙扎。最後,謝謝您的時間,主內平安。

2023年10月15日

2023年度基恩之家301門徒訓練計劃學生 「發溫組」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