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恩之家支持立法會通過《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意見書
尊敬的法案委員會成員:
您好,我們是基恩之家(Blessed Ministry Community Church/HONG KONG BLESSED MINORITY CHRISTIAN FELLOWSHIP),香港第一間公開肯定性別少眾LGBTQIA2S+基督徒身份的基督教教會,亦是亞洲首間同志友善教會。2025年教會有約70位活躍教友,當中包括計劃結婚同志、已於海外結婚之同志、雙性戀、無性戀、跨性別、非二元性別人士、順性別異性戀的同志父母,以及長期支持平等家庭制度的異性戀信徒。我們執事會與同工會一致支持立法會通過《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並懇切建議政府完善制度與相關法律,使每一段承諾彼此、共建家庭的關係都獲得合理、平等與實質的法律保障。
第一部分:親身經歷與群體處境實錄
我們代表會內眾多同志教友,將其親身處境、制度性困境、情緒創傷及司法延誤造成的實際困難,概述如下:
無法處理醫療與後事安排:一對伴侶共同生活15年,一方於病危時被醫院拒絕探視及資料查閱,因法律上非直系親屬,只能由與伴侶疏遠多年的家庭成員主導醫療與遺體安排。
海外結婚無本地效力,生活如陌路:數位教友已在加拿大、英國完成婚姻登記,但回港後無法以家庭身份處理公共房屋申請、稅務合併、配偶簽證、MPF繼承等事宜,甚至曾遭入境處要求補交證明家庭關係,導致分離風險。
心理創傷與恐懼:有年長信徒因50歲後才出櫃,與伴侶同居20年,卻無法公開關係。生前擔心去世後骨灰被家族強行分離,最終選擇預立遺囑並設信託架構,但法律程序複雜且費用高昂。
跨性別與非二元困境:一名跨性別男性與伴侶共同生活,因其身份證未更改性別,於醫院中無法以伴侶身分簽署醫療授權,亦遭醫護以錯誤稱謂對待。
因無伴侶證明失去租務權益:一對同志因其中一人為業主登記人,過世後未立遺囑,另一人被視為非合法共同居住人,遭房東驅逐,無權繼承租約。
行政延誤與制度真空:已有教友等候制度多於5年,申請公屋、醫療代表、稅務合併皆被拒,政府亦無提供中期行政指引,只能繼續受制度排拒。
政府表格與指引未更新:現行多個政府部門的表格只設「丈夫/妻子」選項,無法涵蓋其他伴侶身分,亦未提供性別中立稱謂,反映制度滯後及象徵性排除。我們誠懇希望政府能以積極的態度處理性別小眾的申請和服務,避免因行政程序延誤而影響其平等權利的實現。
第二部分A:支持立場的邏輯與理據
我們支持立法會通過本條例草案,並認為這是政府履行終審法院《岑子杰案》裁決的應有責任。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四條(於一九九一年六月八日實施),政府須透過積極措施保障市民私生活不受侵擾。條例草案正好提供一項制度化的承認機制,至少為部分已於海外結婚之同性伴侶提供法律承認,是香港法治與人權保障上的歷史第一步。
這項立法行動,不僅回應香港終審法院的憲制命令,也使我們的法律框架與國際接軌。英國早於2004年通過《民事伴侶關係法》,紐西蘭則在2005年設立《民事結合法》,並已逐步邁向婚姻平權。這些制度證明,承認同性伴侶關係能有效增進法律穩定性、公眾信任與社會整體公義。
從法理層面而言,平等與正義是現代法治社會的核心。當婚姻制度僅承認異性伴侶,實質上就構成對同性伴侶的排斥與歧視,違反平等原則。這種制度性排除,不僅在法律上造成不公,更在象徵層面貶損了同志群體的尊嚴。而當法律選擇修訂婚姻定義或設立平行承認制度,便是對平等價值的具體實踐,亦是法律對每位市民基本權利的守護。
此舉同時有助於促進社會和諧。當法律選擇承認同性伴侶關係,能削弱社會上根深蒂固的偏見與歧視,讓LGBTQ+群體從被邊緣化者,轉變為被尊重的社會一員。透過制度化保障,社會整體會逐步習慣多元家庭的存在,並產生尊重與理解,這將有助建立一個更具包容性的共同體。
更重要的是,承認同性伴侶關係其實是在保護與強化家庭單位。家庭乃社會穩定的基石,而排除同性伴侶的婚姻承認,便是對一種真實存在的家庭形式進行否定。這種否定將造成醫療、財產、撫養與身後事等多項法律困難。相反,若予以制度性保障,則可強化伴侶間的責任承擔、遺產與財務共治、社福配對與社會穩定性。
此外,婚姻平等與同性伴侶制度的實施亦帶來可觀的經濟利益。研究顯示,推行平等制度的地區常見消費增加,尤其婚禮產業、旅遊、金融與房地產領域受惠。制度穩定也有助吸引更多國際人才落戶、投資及發展,強化香港作為國際都會的形象與競爭力。
從國際法律實踐來看,支持本條例亦可實質提升跨境權益保障。在多數國家,尤其是美國、英國與加拿大等採行「結婚地法律原則」的地區,只要伴侶在合法地區完成結合登記,即可在其他地區獲得相應承認。這意味著香港若能提供明確法律文件,將有助當事人在海外享有醫療探視、突發事故處理、遺囑執行等核心人身保障,避免因無證明身份而遭拒。
同時,制度化登記也可顯著降低不必要的歧視與行政爭議。在現行制度下,未婚伴侶往往需透過聯名帳戶、租約或照片等「次級證明」去說明關係存在,不但程序繁瑣,且在法律或行政機關眼中可信度不足。訂立法定登記制度,使同性伴侶可以明確而穩定地擁有法律承認的身份,不僅可提升國際公信力,也有助日後於簽證、醫療、司法程序中直接獲得認可,減少機構因懷疑或無指引而產生的歧視與延誤。
從公共政策角度看,若無制度保障,同志伴侶可能需經常進行訴訟以維護探病、遺產或照顧決策等權利,這不僅造成個人痛苦與財務壓力,也增加司法資源負擔。制度化保障不但能促進平等,還能降低整體社會成本,是公共行政效率的體現。
最後,國際主要法治城市早已重視多元伴侶制度,以確保跨境居民、專業人才與旅客的法律保障。若香港繼續延誤制度建設,將難以吸引海外人才定居與投資,亦會令國際觀感質疑香港是否仍堅守人權與法治原則。制定《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不僅是回應本地司法要求,更是向世界表明香港是一個以尊重、多元、平等為榮的國際城市。
總結而言,條例草案並非單一群體的勝利,而是香港作為一個法治城市,選擇以平等為基礎前行的見證。
第二部分B:對目前草案的風險與不足回應
儘管條例草案在香港法治史上邁出重要一步,但我們仍深切關注該草案存在的若干結構性限制,極有可能削弱制度實效,甚至使政府再次面臨違憲風險。草案現階段所提供的制度安排屬於最低限度承認,只承認已於海外註冊之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並排除在本地生活、沒有出國能力的同性伴侶,使他們的關係依然處於法律真空。這種限制將產生以下四重風險:
首先,是制度性排除與歧視再生。草案僅針對海外註冊者開放登記途徑,等同設下地理與經濟門檻,將許多香港本地的低收入、年長、行動不便或身心障礙者的伴侶關係排拒於保障之外。這不僅構成形式平等下的實質不平等,也違反了《基本法》第25條與《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所保障的平等原則與私生活權利。
其次,草案所涵蓋的伴侶權益範圍極其有限,僅包括探病權、醫療決策權、器官捐贈及殯葬安排,未觸及核心社會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權益,如稅務合併申報、強積金與社會保障、繼承、共同資產、房屋輪候與配對、撫養權與收養、在囚人士伴侶探視權、旅行證件等。若法律僅提供象徵性承認而非實質性保障,將再次導致同志伴侶於日常生活中反覆被制度排除,進一步鞏固污名與不公。
第三,現行草案並未明確列出須配合修訂的其他條例,造成制度落地的實施風險。根據我們的研究,以下法例若不修訂,將導致條例草案形同空轉:《稅務條例》第8條、《入境條例》第2條與第41條、《公屋條例》及其配對政策、《強積金條例》、《醫院管理局條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監獄規則》等等。政府若未就此作出同步修例與政策調整,將會在實務中阻礙伴侶登記人的權益落實,並為後續訴訟與行政爭議埋下伏線。見後頁補充其原因。
第四,本草案未設本地登記渠道,與終審法院《岑子杰案》的原意出現偏離。法院已明確指出,政府需建立「替代框架」,以保障同性伴侶的基本社會需求。若政府僅設外地登記的接納機制,卻拒絕讓香港人於本地登記,無疑等同行政延誤判決的執行,恐再次引發違憲爭議及新一輪司法覆核,令社會再次承受分裂與法律不確定性的代價。
此外,從行政效率觀點出發,處理外地註冊文書需大量核證、翻譯與領事合作程序,無形中提高行政成本與處理時效,並可能造成誤判與濫權空間。與其設計一套繞道機制,不如就地建立本地透明的登記架構,簡化程序,達致效益與公義的雙贏。
綜上所述,若草案不及時擴大保障範圍、設立本地登記制度與同步修訂相關法例,將無法回應法院裁決中「適當權利與責任」的要求,反令政府再次陷入兩難:既未滿足司法判決的憲制義務,又無法平息市民對實質保障的渴望,恐重蹈制度失效與社會分裂的覆轍。我們懇切呼籲法案委員會審慎應對,擴大保障、修正漏洞,為真正平等建立可持續制度根基。
第二部分B第三補充
《稅務條例》第8條主要界定薪俸稅徵收標準,明確規範「配偶」如何計算免稅額或申報入息。如不明確將符合條件的同性伴侶納入有關稅務條文,則即使草案生效,相關權益難以同步落實。
《入境條例》第2條、第41條
第2條涉及「配偶」及家庭成員定義。
第41條為違反逗留條件罪,如居留資格認定繼續排除同性配偶,註冊伴侶不易享有家庭團聚或受養人簽證權利
《公屋條例》及其配對政策
現行公屋配屋、家庭加戶等政策常以「婚姻關係」為前提。若未針對同性伴侶關係作出配套修訂,登記權益未必實際覆蓋到公屋分配及相關加戶政策。
《強積金條例》
強積金(MPF)法規牽涉受益人及遺產安排;如未更新條文以納入同性伴侶,將限制該群體享有同等退休保障及福利安排。
《醫院管理局條例》
關乎醫療權益、探訪資格以及同意醫療程序的法律安排。若相關條文和行政實務未正式承認同性伴侶身份,登記伴侶在重大醫療決策上,難以如傳統配偶般擁有法定決策權。尤其當同志伴侶與病人家屬對所需醫療程序意見不一時,醫生將因缺乏明確法律依據而處於困難和風險之中,影響決策執行的權威及保障。因此,明確納入同性伴侶的法定地位,對維護患者權益和醫護專業運作均有實質重要性。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規管器官捐贈時,捐受者關係受嚴格界定,包括「配偶」資格。新登記制度如不引入相關修訂,恐導致登記伴侶難以享有與傳統配偶同等待遇。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雖然草案建議如伴侶一方危殆時,個人資料可豁免披露,但其餘情況下的資料權利保障、行使查閱權及作出更改等仍需完整納入伴侶法定地位。
《監獄規則》
第234A章
探訪及權益等制度中以「配偶」等傳統婚姻類別為標準。
目前,政府提出的《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未明確將在囚人士的伴侶探視權納入立法保障,非異性戀或順性別者很難以「配偶」身份獲得完全等同探視或相關監獄權益。
第二部分C:回應常見反對聲音,並提供理性釋義與更具建設性的觀點
作為一間宗教信仰群體,我們理解,不少反對聲音源於社會對婚姻、家庭、宗教與價值觀的深層想像,對同性伴侶制度表達疑慮。然而,公共政策與法律制度應以保障全體市民的平等權利為依歸,而非取決於部分群體的道德主張。我們願在此回應文化、家庭、宗教、制度、國際層面對意見,並提供具體、理性及具包容性的釋義,促進社會理解與對話:
首先,對於「婚姻本應是一男一女」的說法,我們誠意指出,此觀念雖根植於近代社會倫理,但並不具備放諸四海皆準的歷史正當性。無論中國傳統中的一夫多妻、納妾制,或希伯來聖經中亞伯拉罕、雅各、所羅門的多元婚姻關係,都顯示婚姻從來非一成不變。教會歷史中也有從禁止跨教派通婚,到容許女性講道的轉變。法律制度的演進,正是為了回應現代社會生活形態與人的基本尊嚴,維繫對過去單一模式的想像。
再者,「不能生育就不是家庭」或「自然婚姻」,強調生物性別與生育功能的配對的論調,作為婚姻制度的核心依據,忽視了現今家庭的精神內涵在於承諾、扶持與責任。實際上,香港法律從未要求所有婚姻必須以生育為目的,亦未因此而拒絕年長、患病或選擇不生育的異性配偶締結婚姻。不少異性婚姻亦選擇不育,或因生理因素無法生育,而未曾被社會排除於家庭定義之外。相對地,無數同志伴侶多年共同經營生活、養育親屬、撫養孩子,建立深厚的互信與照顧基礎,卻因欠缺制度承認而飽受剝奪。若以生殖作為家庭之必要條件,則將邏輯上否定大部分實際存在的家庭形式,造成制度與現實的重大脫節。此外,現代社會早已出現多種家庭形態:單親家庭、祖孫共同照顧、跨國收養、非血緣扶養群體等,這些都促使我們不應將家庭或婚姻的定義過度限縮。
當有聲音以宗教為名提出反對時,我們希望強調香港法律制度建立於政教分立原則之上。尊重宗教自由,並不意味特定宗教信念應凌駕於公民法治之上。我們亦是來自信仰社群的成員,明白信仰並非單一詮釋。聖經內包含了對婚姻與家庭的多重描寫,例如創世記的多配偶結構、如路得記中拿俄米與路得間的忠誠與依附,亞伯拉罕、雅各、大衛、所羅門等古代以色列人的多妻制度,奴隸、戰俘、外族或購買而來的妾侍婚姻,寡婦在丈夫死後,必須由亡夫的親兄弟迎娶兄弟婚姻,以及新約中耶穌從未對婚姻作出制度性限制的定義,反而批判當時將婚姻視為權力或交易契約的男性特權文化。近代神學研究包括酷兒神學、女性主義神學、解放神學與前進神學均指出,那些被誤認為「譴責同性」的經文,在原始語境中多涉及權力關係、剝削或異教禮俗,與今日彼此承諾、尊重與共建的同性伴侶關係完全不同。
信仰若不能面對歷史與當代經驗的交會,將失去牧養功能。我們相信,上主的愛並不受限於性別形式,而體現在人與人之間忠誠、捨己、互擔與祝福的關係中。若法律制度不能保障這樣的愛,反而縱容排斥與壓抑,那將是對信仰精神的扭曲。
也有市民認為「社會尚未準備好」、「主流價值會被撕裂」。然而我們回顧歷史,若非當年婦女爭取投票權、弱勢群體推動反歧視法例、少數聲音堅持制度改革,今天的社會仍將困於偏見與分裂之中。進步從非來自等候,而是源於公義的行動。
關於「制度或會被濫用」的擔憂,我們指出:任何制度皆可遭濫用,但這不構成拒絕制度的理由。政府對假結婚已有完善的審查與稽核機制,同樣可延伸至同性伴侶登記制度。反之,若因潛在風險而不立制度,才會導致無序與灰色操作空間。
至於「這是西方價值輸入」的說法,我們必須澄清:本草案乃終審法院命令所致,是回應憲制要求與法律義務的本地治理決策。香港作為法治城市,既已簽署人權公約,便有責任確保性傾向不再成為制度性歧視的理由。這不是文化輸入,而是法治與良知的實踐。
有人曾建議以「擴充授權制度」或「多元授權」取代法律承認,雖能在技術層面解決部份日常權益問題,卻難以觸及同性伴侶所面對的核心處境:即在制度與身份上被視為「不配享有等同婚姻的關係承認」。身份的法律承認,是人類社會建立穩定關係、承擔責任與享有義務的基礎,亦是承認一段關係具有社會價值的方式。若僅能以授權書處理探視、繼承、醫療等事務,等同間接否定這段關係本身的正當性與價值,無異於將同性伴侶置於制度的邊緣,並加劇其在公共話語與社會生活中的隱形化與邊緣化。多元授權可單方面取消、不具備居留、遷移、稅務等複合制度權益,也難以回應「同居多年」但未書面授權的關係在突發事件中的困境。同時違背比例原則,既然同樣面對生活上相同風險與責任,卻不得享有平等制度保障,這在人權與憲政原則上難以成立。
人工生殖與兒童權益層面,我們同樣關心每位孩子的福祉。然而,是否適合育養兒童,關鍵在於父母是否具備愛、責任、穩定與照顧能力,而非僅取決於性別組合。至於「同志家庭會影響孩子」的疑慮,我們引用包括美國心理學會、英國國民健康研究局等公開報告、澳洲皇家兒科學會等權威報告指出:同性伴侶撫育的子女在人格發展、學業表現、心理健康等方面,與異性伴侶撫育者無顯著差異。真正的風險,不在於家庭的性別組合,而在於社會是否提供平等支持與尊重的環境。對兒童的關懷,不應以貶抑同性伴侶之身份為前提,而應重視實質的照顧品質與支持網絡。
最後,我們誠懇邀請各位立法會議員,審視本草案的精神並非改變誰的信仰或生活方式,而是為社會中真實存在、卻長期被遺忘的一群人建立一條通往保障的橋。這不是價值的衝突,而是法律對平等與尊嚴的承諾;這不是資源的爭奪,而是讓每個香港人都能安身立命的基本保障。
第三部分:修訂方向與制度完善建議
雖然本草案是一項歷史性的開端,但要真正實踐終審法院於《岑子杰案》中所指出的「適當權利與責任」,並回應香港社會中同性伴侶面對的實際困難與司法不公,制度仍需進一步修訂與擴展。以下是我們教會基於牧養經驗與法律觀察所提出的具體建議:
首先,登記制度必須具備本地性與平等性。我們呼籲刪除草案中「須先在海外註冊」的限制,只需在本地締結關係。這一條件等同於以地域與經濟作為合法關係的門檻,排除大量在地生活、無法負擔出國費用或無法離港之人士。我們建議應允許本地居民在香港本地完成同性伴侶關係登記,使所有香港市民皆能平等享有制度保障。
其次,我們建議條例文字採用性別中立語言,如「登記雙方」、「申請人甲與乙」,以避免將性別限定為傳統的男性或女性二元,從而包容性別流動者、非二元性別人士及雙性人和間性人群體。現代性別觀念強調性別是一個多元且連續的光譜,法律文本應反映這種多樣性,避免因語言預設而導致性別少數群體被排除或歧視。國際上多個法治國家已採用此類中立用詞,以確保所有性別身份者均享有平等的法律保護和權利,促進法律公平與社會包容,對推動本條例落實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制度所承認的權益範圍必須擴展,不應僅限於醫療與身後事安排。應至少涵蓋:稅務合併與優惠申報、申請受養人簽證、公務員伴侶福利、共同申請公屋或居屋、房屋資助與配對、財產共管與繼承、強積金與養老金繼承、撫養責任、探病與探監、離異責任處理、孩子收養、家庭暴力保護等核心家庭保障範疇。另外間接附加權利可能包括商業公司決策、就業福利、文化和社區活動互參與如婚姻服務家庭輔導服務,媒體與廣告標準或其觸及歧視底線、銀行和財務機構法律代表。國際社會認可層面可能海外居民來港登記、國際關係、商業或政策高峰會伴侶簽證、亦國際商務合約或貿易協議涉及家庭或伴侶保密條款等均需與各地同性伴侶制度接軌,如英國、台灣、美國、加拿大等。
第四,應設立跨部門監察與行政協調機制,以確保草案推行時不致出現「制度設立、執行落空」的情況。我們建議成立「同性伴侶登記制度實施小組」,由民政及家庭事務局統籌,聯合醫管局、房屋署、入境處、教育局、律政司等單位,並邀請平機會及公民社會代表參與,確保執行層面與政策層面互相配合。同時,應定期設置公開檢討與聆聽機制,每三年檢視一次制度成效,並就不當行政處理設立申訴管道。
第五,政府應同步推動大眾教育與反歧視文化建設,包括為宗教界、教育界、醫療專業與社會服務、入境等前線人員設立多元家庭處理指引,於教育及公共傳媒推廣同志家庭與多元伴侶正面形象,並釋除社會上對制度的誤解與恐懼。我們亦強烈建議加入教育界為制度推行的核心策略之一。特別是在宗教辦學團體中,我們觀察到現行教材多以異性戀為唯一家庭範式,間接排除同性伴侶家庭的存在與尊嚴。若不正視此一教育斷裂,將導致制度於實踐中遭遇結構性扭曲。政府應聯同教育局、課程發展議會及平機會,檢討現有家庭教育、價值教育及生命教育的教材,加入多元家庭觀念,並製作具文化敏感度的輔助教材,供教師選用。我們建議設立「多元關係教育資源中心」,邀請宗教學者、心理學家、家庭社工及教育工作者共同編撰教材,尊重不同信仰背景,同時確保不再將同性伴侶家庭視為「不正常」、「不可取」。
最後,我們認為草案須與其他法例協同修訂,前文曾提及的條例,務求將同性伴侶關係合法身份貫穿於整體法制,法律制度若無橫向整合,將淪為象徵性表態,無助實質保障。
唯有如此,香港才能建立一個真正具平等性、可持續性與尊嚴性的家庭保障體系,讓所有彼此相愛、共同承擔責任的伴侶關係,都能在法律之下被看見與保護。這並非價值輸入,而是憲政回應;並非特權爭取,而是制度修復。立法從來不只是為今日而設,而是為下一代打下公平與和平共處的基礎。我們深知修法並非一夕之功,但歷史會記得在此時此地,議員的選擇怎樣讓香港法治往前跨出關鍵一步。我們感謝多年來無數人為平權奮鬥的堅持與付出,正是這份堅定,讓香港在當下邁出關鍵且歷史性的一步,為未來鋪設更加公義和平等的法治基石。
2025年7月28日 基恩之家執事會及同工會敬上